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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之七 小额诉讼指南

管理员  2015-07-16 09:43:54  

 

为了进一步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积极稳妥地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方便人民群众诉讼,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提高审判效率,维护司法公正,现将小额诉讼程序有关事项释明如下:
 一、小额诉讼程序的案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一)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类型:
1、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小额借贷、买卖、租赁和借用纠纷案件;
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电信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3、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因拖欠水、电、燃气费用引起的供用水、电、气合同纠纷;
4、责任明确、损失金额确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5、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
6、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动纠纷案件;
7、欠款数额明确的信用卡纠纷案件;
8、普通消费服务纠纷案件;
9、其他可以适用小额诉讼条件的案件。
(二)下列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1、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
2、涉及财产确权的案件;
3、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的案件;
4、需要评估、鉴定的或者诉前虽进行过评估鉴定但对方有异议的案件;
5、涉及集团诉讼或涉及众多当事人权益的案件;
6、辖区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7、矛盾有可能激化的案件;
8、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
9、其他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
(三)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诉讼标的额: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的标的额为四川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民事案件。譬如2014年度四川省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45697元,那么小额诉讼2015年度的适用标的额标准为13709元。
二、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的立案及审理
1、人民法院对符合适用小额诉讼条件的案件,应当向当事人释明一审终审,同时发送《小额诉讼告知书》,并以华蓥民小字号立案。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小额诉讼告知书》发送被告。
2、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诉讼费用按《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标准减半收取,调解、撤诉的在原收取诉讼费用的基础上再次减半收取。
3、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4、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可以采用电话、传真、手机短信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和证人,并可以灵活安排询问证人的时间。
5、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举证期的,可立即开庭审理。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放弃举证期的,可以由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举证期或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一般不超过7日。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放弃答辩期的,办案人员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指定答辩期,指定的答辩期一般不超过7日。
6、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应要求当事人在出庭时携带所有证据并通知证人出庭;适度简化庭审环节,庭审可以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以及法庭调解的顺序限制,可不区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争取一次庭审审结。
7、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应当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可在庭前、庭审、庭后各环节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要及时作出裁判。
8、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所制作的裁判文书可以简化判决书事实及理由部分载明要点即可,调解书、撤诉裁定书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省略诉辩意见及查明事实部分。
9、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一般应当庭宣判、当庭送达法律文书,但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除外。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当庭送达法律文书的,应在宣判后5日内送达。
四、小额诉讼程序的审理期限及向其他程序的转化
1、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如有当事人申请延期开庭或者要求继续调解等客观原因,不能在一个月内审结的,经庭长书面批准,可以延长审限至二个月。
2、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不应转化程序,如发生以下情形,应将案件转为按照简易程序的一般性规定处理或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1)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后的标的额超过当年小额诉讼金额标准的;
(2)当事人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中增加了非金钱给付类请求的;
(3)当事人提出反诉或者要求追加当事人的;
(4)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复杂,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争议较大,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
案件发生程序转化,应经庭长或者分管领导书面批准后,向双方当事人释明,转为按照简易程序一般性规定处理的需制作笔录备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应作出书面裁定。
五、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再审问题
1、当事人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小额诉讼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有错误的,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基层人民法院对小额诉讼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应当由审判监督庭审理。经审理,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所作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直接由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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