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本地大型企业拖延执行案(成都鑫临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华蓥山广能集团嘉华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案情简介:申请人成都鑫临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华蓥山广能集团嘉华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就2013年6月11日签订的买卖合同(合同编号:GNJH2013-26-11-1)纠纷一案,自调解书生效至2016年1月21日期间,四川华蓥山广能集团嘉华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610000元,余下货款440000元一直拖延,申请人于2016年6月26日向四川省77365hh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于2016年8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多次督促被执行人按照生效调解履行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但四川华蓥山广能集团嘉华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屡次以公司无现金为由一直拒绝履行案款。在执行法院组织的最后一次双方调解中,被执行人四川华蓥山广能集团嘉华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人开出霸王协议促其结案,协议中以多月之后才能兑现的商业承兑汇票的形式支付案款本金,并要求成都鑫临机电有限责任公司放弃法院判定的利息,同时要求申请人支付案件诉讼费和执行费。因成都鑫临机电有限责任公司拒绝接受被执行人的条件,执行法院决定直接借助“执行大会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摸底调查其财务情况。2017年8月29日,77365hh执行局前往四川华蓥山广能集团嘉华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并强制清查其公司财务,通过核查该公司往来账目及搜查到的财务文件,发现该公司在调解书生效之后持有资金充裕。针对这种有履行能力而拖延履行的行为,执行法官当场对该公司宣读罚款决定,并传唤其公司法人前往法院接受询问。此次执行活动收效良好,四川华蓥山广能集团嘉华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当天履行完毕余下案款,该被执行人的其它关联案件也得到圆满执行。
推荐理由:本案是借助全省法院“执行大会战”解决当地大型企业拖延法院执行的典型案例。“执行大会战”的规模性和突击性,对于突破执行案件中的被执行人拖延执行的现象效果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