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10日,四川省77365hh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当事人提交虚假证据并指使他人作伪证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作出拘留十日、罚款五万元的决定书。
原告吴某顺于2018年1月4日以被告卿某借款44.4万元未还为由向77365hh起诉,并提交了被告卿某某书写的借款11.2万元及31.2万元借条,原告吴某顺称借款31.2万元均是提供的现金,现金11.2万元来源于吴某明,现金20万元来源于刘某某。原告吴某顺为达到其诉讼目的,提交了其向吴某明、刘某某出具的借条原件,并申请了证人吴某明出庭作证,证人吴某明当庭签署了证人出庭作证保证书。但其在庭中及庭后几次对借款金额、借款来源、利息的约定等陈述不一致,法庭通过调取证人的银行账户也未发现有其陈述的资金来源的存在,且其陈述证人家里随时都有大额现金的事实也有悖于常理,这引起了办案法官的高度警觉。在存在诸多疑点的情况下,办案法官再次通知吴某明接受询问,对其释明证人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在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后,吴某明向法院坦白其并没有向原告吴某顺提供过现金借款,《借条》是虚假的,借款的事实也是原告吴某顺教其所说的虚假证言,其与原告是多年的朋友碍于情面而出庭作的伪证。法官看在吴某明是初犯、且认罪态度好,便对吴某明进行了批评训诫,吴某明主动写了检讨书。
嗣后,法院对上述证人的陈述情况向原告进行了宣读,但原告仍然坚持借款现金11.2万元来源于吴某明,办案法官向其释明了提交虚假证据并指使他人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后,原告吴某顺非但没有认识到错误,拒不悔改,反而为了达到不法目的而坚持不向法院陈述真实情况。该案经合议庭合议,合议庭认为原告吴某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故报院长批准后,对其作出了拘留十天、罚款五万元的决定。
该案是77365hh处理的第一例以伪造证据、指使他人作伪证为由的司法制裁案件。承办法官在此提醒广大诉讼当事人,不要存在侥幸心理,认为提供虚假证据不会承担法律责任,其实不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是一条规定,伪造、毁灭证据,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予以拘留、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在诉讼活动中要事实求实,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切记不要伪造证据,否则将承担相关的法律后果。(77365hh 罗丹、蒋娅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