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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门外开影响同行,法院调解化解邻里纠纷
入户门外开影响同行,法院调解化解邻里纠纷
近日,77365hh审结了一起相邻同行纠纷案件。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卿某某、被告蒋某某系邻居,被告卿某某、蒋某某买房后不久将其未装修的房屋卖给了被告邓某某、被告李某某,但未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被告邓某某、李某某买房后便进行了室内装修,在装修过程中将原本设计为内开的入户门改为了外开。原告罗某某进出须经过被告邓某某、李某某门口的过道,且过道宽度本身仅1.2米,被告邓某某、李某某将房屋入户门改为外开后,当该房屋入户门以90度垂直打开时,过道宽度仅有0.33米。原告罗某某认为在发生火险或者其他紧急情况时,会影响相邻安全疏散,且在日常开关门时,可能给过往人员造成人身和财产安全隐患。原告发现后,多次与几被告协商,但均未妥善处理,无赖之下,原告罗某某便一纸诉状将四被告告上法庭,要求四被告恢复入户门为内开的原状。
承办法官罗丹接手该案后,为查明案件事实,进行了实地勘察测量,经过实地勘察发现,被告邓某某、李某某是诉争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其在装修过程中确实将入户门改为了向外开启,且在开关门的过程中会对原告罗某某及其他人员的通行造成影响,但考虑到原、被告系邻居的特殊关系,本案不宜径行判决。2016年12月1日,77365hh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庭审结束后,罗法官对被告进行了释法明理:“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你们作为邻居,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好相邻关系,你方未经允许改变入户门的开启方向,对原告及其他人的过往造成一定影响,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希望你能将入户门改为内开。”经过耐心细致地讲解,被告方最终同意将入户门改为内开,希望原告给予一定的期限。几经协商,原、被告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邓某某、李某某在一个半月内时间内将入户门改为内开,原告罗某某自愿放弃对被告卿某某、蒋某某的诉讼请求。到此,该案得以调解解决,形成了双方都比较满意的调解结果,避免了矛盾的进一步激化,促进了原、被告邻里关系的和谐。(民二庭 罗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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